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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教育局着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
2018年07月18日 10:50  点击:[]
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(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)、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及《舟山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规范招投标活动,提高工作效率、节约投资、防控廉政风险,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,市教育局印发了 《舟山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

《通知》中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做出了新的调整。自2018年6月1日起,政府投资、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(下同),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;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货物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;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,都必须进入招投标统一平台,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,确定中标人。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的采购,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,必须招标。因特殊情况项目需釆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,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,并请该项目分管市政府领导或本局分管市领导提出意见后,提请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
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制度,对符合要求的非必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,也做出了规定,要求必须严格执行《舟山市非必须招标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》。原则上进入平台招投标,通过简易公开招标方式,确定中标人。

针对不进场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,也根据合同估算价金额做出细分,分别采用不同的招投标方法,来进一步加强平台外招投标管理。10万元人民币(不含)以下由项目实施单位采用比价(竞争性)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;10万元人民币(含)以上、30万元人民币(不含)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,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,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;30万元人民币(含)以上、50万元人民币以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。

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在《通知》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。任何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将严格按《招投标法》第四条、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八条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第十九条以及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。(计财处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