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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(教育部)
2016年11月17日 15:31  点击:[]

教基一司函〔2014〕32号

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教育兵团教育局:

目前,各地按照《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普遍为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立了学籍。但仍有少量流动适龄儿童、少年,因不符合输入地规定的就读条件,没有取得学籍。这些儿童少年正陆续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。为做好相关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户籍地依法接收。《义务教育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、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。学籍只是入学的结果,而不是入学的条件。各地要按照法律要求,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,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查重后为其新建学籍,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。

二、输入地宣讲政策。输入地要依据《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,向无学籍流动适龄儿童、少年和家长做好政策宣讲。重点讲明,学生在流入地必须先具备入学资格,入学后才能建立学籍;在不合格学校就读的,不能建立学籍;没有学籍回户籍地就读的,户籍地学校必须依法接收并建立学籍。

三、加快疏散无籍生。输入地要对无学籍学生建册登记,摸清底数。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入学条件的,应当全部妥善安置,建立学籍。对不符合条件的,应尽快劝返疏散。加快不合格学校改造工作,确保流动学生安全和教育质量。

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

2014年5月19日